一不锈钢企业破IM电竞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书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 2023-10-19 | 次浏览
2023年9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上海钣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8日指定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为上海钣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因本案债权人人数众多,为便于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人就债权申报、债权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2023年9月25日)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8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表公告,债权人应当在2023年11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对债务人(即上海钣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享有的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本案计息(包括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滞纳金、损失赔偿等派生债权)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
5.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6.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2.债权具有超过诉讼时效、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情形的,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截至2023年11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1.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一个债权人只申报一个债权总额。申报债权为外币结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时享有的债权应以2023年9月25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一币种市场交易中间价汇率为准,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债权额。
2.申报的利息等派生债权涉及多种类的,应逐项列明派生债权具体种类(如: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滞纳金、损失赔偿金、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及其详细的计算清单以及相应计算依据。
3.基本事实书写要求。请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对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应明确,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应明确。
4.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单位债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均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自然人债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5.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签名),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申报人应当提供与证据原件完全一致的复印件,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申报材料的每一页上自然人签名或单位盖章以确认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须提交申报材料的原件以供管理人核对。已进入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执行程序的,同时须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执行受理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
(二)材料装订顺序要求:按照《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申报表》、《送达地址、方式和银行账户确认书》、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授权委托材料、证明债权事实的所有证据材料的顺序依次装订。
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申报人应当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按照管理人的安排,有序申报,并务必携带证据原件当场核对。
为方便实时查询债权审查进度及破产案件进度,请关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管理人公众号。
邮寄时请备注“钣泰债权申报”字样,以便管理人及时处理文件,邮寄费用自理。
上海钣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1月22日上午10时召开,届时将通过网络会议形式进行,具体参会方式另行通知。
1.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将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时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务必向管理人全面提供证据材料。
2.债权人申报虚假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管理人有权移送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管理人提供本通知、《债权申报资料清单》、《债权申报表》、《送达地址、方式和银行账户确认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仅为方便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人申报资料后将依法对债权进行审查,管理人提供资料及签收申报债权资料的行为并不代表管理人对相关债权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时效性进行确认。
4.本通知书及其他资料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为准。